唐列、蒋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桂0324财保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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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财保16号案件名称
唐列、蒋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列;蒋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财保16号申请人:唐列,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名重,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申请人:蒋君,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申请人唐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君所有的桂C×××**号车辆。申请人唐列的母亲唐连姣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广西桂林市建筑面积为514.08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君所有的桂C×××**号车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唐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玉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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