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举才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99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9983号
  • 案件名称

    周举才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举才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9983号被执行人:周举才,男性,1970年3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被执行人周举才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刑初8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举才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敬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姚若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