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举才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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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9983号案件名称
周举才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举才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9983号被执行人:周举才,男性,1970年3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被执行人周举才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刑初8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举才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敬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姚若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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