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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5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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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5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罗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543号之一被执行人罗红,男,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罗红应缴纳罚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吴学志经济损失人民币1973元。因被执行人罗红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将罚金、退赔部分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罗红名下为零星银行存款,在财付通为零星存款,共计扣划得349.82元上缴国库。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织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织金县村委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令。本案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未能完全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红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和退赔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献明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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