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宝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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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206号案件名称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宝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宝水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206号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14层11-12单元。法定代表人:尹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宝水,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宝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给付赔偿款,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新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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