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乌好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2民初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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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2民初806号案件名称
许乌好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洪淑丽;伍桂东;伍桂鸿;许乌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2民初806号原告:许乌好,女,汉族,1935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淑丽,女,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桂鸿,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桂东,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XXXX号XXX单元、XXX单元、XXX单元。代表人:黄伟,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鸿,该分公司员工。在本院审理原告许乌好、原告洪淑丽、原告伍桂鸿及原告伍桂东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乌好、原告洪淑丽、原告伍桂鸿及原告伍桂东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乌好、原告洪淑丽、原告伍桂鸿及原告伍桂东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乌好、原告洪淑丽、原告伍桂鸿及原告伍桂东负担。审 判 长 谢振衔审 判 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书 记 员 计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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