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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波、山虎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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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394号
  • 案件名称

    王艳波、山虎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艳波;山虎;娜仁高娃;利晶;苏布达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山虎,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嵯岗牧场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利晶,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苏布达(苏布德),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山虎与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利晶、苏布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山虎于2021年7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内070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利晶、苏布德各给付赔偿款10000元;2、执行费由三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利晶、苏布德负担。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苏布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苏布德自动履行给付赔偿款10000元义务,负担117元执行费。被执行人利晶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被执行人娜仁高娃提供虚假地址无法送达,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山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利晶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利晶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明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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