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朱家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3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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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3260号案件名称
张杰、朱家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杰;朱家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3260号原告:张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伍,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山王镇张楼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朱家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张杰诉被告朱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函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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