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海玲、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733号
  • 案件名称

    王海玲、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海玲;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33号申请保全人:王海玲,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保全人: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曾光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保全人王海玲与被保全人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仲字(2021)34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刁军名下价值11661.2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