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周胜裕等唐瑞军、陈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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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068号案件名称
张斌、周胜裕等唐瑞军、陈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斌;周胜裕;唐瑞军;陈树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胜裕,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瑞军,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原审被告:陈树强(2020年5月1日因意外死亡),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上诉人张斌因与被上诉人周胜裕、唐瑞军及原审被告陈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裕民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张斌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裕民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裕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宏 审 判 员 滕媛媛审 判 员 张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玛迪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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