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渝中区航科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6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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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6330号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渝中区航科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渝中区航科文具用品商行案件缘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6330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93号13B01自编B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8403069E。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中区航科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4号、16号第7层7080号(新重庆3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H7LRXM。经营者:张秀香。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航科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冰倩书 记 员 李雯琦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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