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街道办事处新王舍居民委员会、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07执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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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7执182号案件名称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街道办事处新王舍居民委员会、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街道办事处新王舍居民委员会;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07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街道办事处新王舍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3010750643202XJ。法定代表人:高志龙,该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矿市北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701160B。法定代表人:张艳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街道办事处新王舍居民委员会与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冀0107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0237元,案件执行费954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法将被执行人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机器设备被另案查封待处置)、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70237元,未执行标的额为70237元。综上,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菲纳特陶瓷制品(石家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街道办事处新王舍居民委员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卜嘉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锋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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