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魔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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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222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魔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魔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魔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78号湘茶大厦303房。法定代表人:罗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泽,男,199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6月22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5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魔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泽名下有招商银行长沙开福支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9日委托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黄泽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泽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黄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21年8月27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黄泽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黄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将被执行人黄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440.5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440.5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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