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可清、胡章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7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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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700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可清、胡章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可清;胡章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700号之一原告:金可清,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君,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胡章贵,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金可清与被告胡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金可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金可清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可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4134元,减半收取7067元,由金可清负担。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 勋书 记 员 陈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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