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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长卫、王红旦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5执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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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521号
  • 案件名称

    鲍长卫、王红旦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鲍长卫;王红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5执1521号鲍长卫、王红旦:嵩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5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长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鲍长卫和王红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红旦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标的款7500元,剩余标的款鲍长卫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鲍长卫已经承担。已经按照鲍长卫的申请执行要求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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