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长卫、王红旦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5执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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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521号案件名称
鲍长卫、王红旦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鲍长卫;王红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5执1521号鲍长卫、王红旦:嵩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5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长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鲍长卫和王红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红旦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标的款7500元,剩余标的款鲍长卫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鲍长卫已经承担。已经按照鲍长卫的申请执行要求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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