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祖源、董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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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553号案件名称
常祖源、董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祖源;董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553号申请人:常祖源,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被执行人:董臣,男,汉族,199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本院在执行常祖源申请执行董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常祖源与被执行人董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武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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