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鲁01刑终4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刑终447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刑终44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平阴县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21)鲁011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守印审 判 员 赵从明审 判 员 李新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晓庆书 记 员 贾海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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