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彦丽与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5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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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501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彦丽与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彦丽;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彦丽,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2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彦丽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牡丹江市江南新区怡兴小区工程项目中,在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未结算的工程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尚未支取的全部工程尾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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