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波、张大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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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783号案件名称
杨传波、张大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传波;张大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波,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大憨,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杨传波与被执行人张大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0)辽0681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3400元,并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知了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大憨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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