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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花与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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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292号
  • 案件名称

    李生花与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生花;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292号原告:李生花,女,1971年2月5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务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瑞,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紫荆花3号楼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054610883C。        法定代表人:杨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生花与被告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生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生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生花负担。        审判员    王泰新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丽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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