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花与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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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292号案件名称
李生花与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生花;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292号原告:李生花,女,1971年2月5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务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瑞,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紫荆花3号楼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054610883C。 法定代表人:杨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生花与被告宁夏佳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生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生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生花负担。 审判员 王泰新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丽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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