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超、何秀清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6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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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27号案件名称
杨维超、何秀清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维超;何秀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6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何秀清,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9200010。被执行人:杨维超,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4010412。申请执行人何秀清与被执行人杨维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维超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微信给付申请执行人何秀清10000元,2021年9月16日通过微信给付申请执行人何秀清12000元,申请执行费230元已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6执3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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