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与平利县昌泰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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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92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凯与平利县昌泰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凯;平利县昌泰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凯,男,汉族。被执行人:平利县昌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德勇,系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平利县昌泰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2、交纳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利县昌泰服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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