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祥、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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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638号案件名称
张春祥、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春祥;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638号原告:张春祥,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吴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韩丽霞,系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启萍,系辽宁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祥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张春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庞玉惠负担。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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