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职铁柱、徐艳霞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825财保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5财保42号
  • 案件名称

    职铁柱、徐艳霞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职铁柱;徐艳霞;刘亚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财保42号申请人:职铁柱,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请人:徐艳霞,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请人:刘亚军,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二建家天下西区。申请人职铁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艳霞名下位于温县侧春城国际2号楼708号房(房产证号:00××88);查封被申请人刘亚军名下位于温县振兴西路二建家天下西区户房产(房产证号:13××76)。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职铁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艳霞名下位于温县侧春城国际2号楼708号房(房产证号:00××88);查封被申请人刘亚军名下位于温县振兴西路二建家天下西区户房产(房产证号:13××76),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文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