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根树、安赛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81民初5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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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955号案件名称
吴根树、安赛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根树;安赛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081民初5955号原告:吴根树,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4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安赛飞,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吴根树诉被告安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根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赛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根树向本院提出如下具体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轮胎款5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赛飞缺席无答辩。原告吴根树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有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赊购原告轮胎拖欠货款55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安赛飞缺席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吴根树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应当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4日,被告因赊购原告轮胎拖欠货款5500元未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载明:“欠条欠伍仟伍佰元(¥5500.00)安赛飞(签名)2019.2.4日”。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轮胎货款55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赛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根树货款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赛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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