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东、宋旭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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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1244号案件名称
宋桂东、宋旭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桂东;宋旭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宋桂东,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执行人:宋旭东,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桂东与被执行人宋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旭东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81执1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胜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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