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坤与藏春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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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463号案件名称
李广坤与藏春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广坤;藏春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坤,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小店乡。被执行人:藏春月,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王浩然,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藏梦珂,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李广坤与被执行人藏春月、王浩然、藏梦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执行人32220元,下余部分双方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恒众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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