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军与何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4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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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012号案件名称
杨正军与何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正军;何永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初4012号 原告:杨正军,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何永林,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杨正军与被告何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永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正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称用于还信用卡并次日向原告还款,原告便通过刷信用卡取现再转给被告银行卡19700元。原告信任被告,且被告称第二天就还款,故原告未让被告出具借条。原告催被告第二天还款但被告未还,原告便一直通过微信催被告还款,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但被告也未出具借条。原告起诉后,打电话让被告确认还款时间,被告称有了钱会还给原告,但至今未还。何永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永林向杨正军借款19700元,杨正军于2021年5月30日通过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向何永林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19700元。杨正军与何永林系微信好友。杨正军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向何永林催收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未提供被告借款的借款凭证,但其提供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涉案转账款项系借款及借款具体金额,且被告在知晓原告起诉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理期限截止于本案开庭前,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杨正军偿还借款197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元,由何永林负担(该款已由杨正军预交,由何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杨正军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兰国彭书 记 员 李梦雪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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