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光德与于秋霜、王启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65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6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全光德与于秋霜、王启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全光德;于秋霜;王启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光德,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于秋霜,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启罡,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全光德与于秋霜、王启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启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启罡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尚未提取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启罡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324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房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攀、王雷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640号 下一篇 刘静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3执1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