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王雷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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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640号案件名称
高攀、王雷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攀;王雷;李海林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640号原告高攀,女,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男,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雷,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海林,男,1987年10月26日生,侗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原告高攀诉被告王雷、李海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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