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攀、王雷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6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640号
  • 案件名称

    高攀、王雷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高攀;王雷;李海林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640号原告高攀,女,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男,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雷,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海林,男,1987年10月26日生,侗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原告高攀诉被告王雷、李海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