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长龙、湖南语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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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945号案件名称
叶长龙、湖南语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长龙;湖南语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945号申请执行人:叶长龙,男。被执行人:湖南语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鑫。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经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37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叶长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经查: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370号裁决书在申请执行立案之前尚未向被执行人湖南语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叶长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 行 员 顾 明代理书记员 罗 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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