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生、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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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62号案件名称
陈景生、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景生;陈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62号原告:陈景生,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陈某1,男,2005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法定监护人:陈某2,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陈某2,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原告陈景生与被告陈某1、陈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陈景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陈景生负担。审判员 姜 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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