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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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375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37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69号)天庭大厦(1402)号。被执行人: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4707E,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绮霞街8-41号3门。法定代表人:刘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437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112执437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洪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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