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岩与何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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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941号案件名称
张浩岩与何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浩岩;何金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41号原告:张浩岩,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何金生,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张浩岩与被告何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浩岩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浩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浩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张浩岩负担。 审判员 黄春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纪续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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