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马文正等李维、陈和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7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701号案件名称
陈强、马文正等李维、陈和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强;马文正;李维;陈和平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701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文正,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李维,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现住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陈和平,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人陈强与被执行人马文正、李维、陈和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米证执字第36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6,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米证执字第36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文正、李维、陈和平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7,252元(其中案款36,800元、执行费452元)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彩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俞炳军、汤才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435号 下一篇 解成文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38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