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炳军、汤才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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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435号案件名称
俞炳军、汤才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俞炳军;汤才义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435号原告:俞炳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汤才义,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俞炳军与被告汤才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俞炳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炳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炳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炳军负担。审 判 员 陈维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瑨晗书 记 员 冯珍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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