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青与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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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009号案件名称
王永青与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永青;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009号原告:王永青,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永青与被告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青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永青负担。审判员 刘峰书记员 刘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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