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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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233号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233号 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黎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元,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兵。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楠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栾 帅 书 记 员 刘江伟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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