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玫明、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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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802号案件名称
徐玫明、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玫明;藏丽;杨科;杨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802号申请执行人:徐玫明,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藏丽,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科,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硕,男,200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关于徐玫明与藏丽、杨科、杨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6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玫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6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藏丽、杨科、杨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藏丽、杨科、杨硕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藏丽、杨科、杨硕名下在判决结果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1516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藏丽、杨科、杨硕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玫明,徐玫明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剑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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