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那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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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18号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那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被申请人:那森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8号被申请人:那森,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被申请人那森财产保全一案中,对被申请人那森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那森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000元,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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