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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王耀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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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248号
  • 案件名称

    李雪、王耀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雪;王耀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248号申请人:李雪,女,199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王耀锋,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关于李雪申请执行王耀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耀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雪借款本金143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2元,由被告王耀锋负担。因被执行人王耀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7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耀锋名下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7月30日将其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金额为621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15日,前往南阳市宛城区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王耀锋的财产,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执行人王耀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王耀锋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参与执行调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4478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4478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苗东文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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