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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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57号案件名称
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世重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657号被告人王世重,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租住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农民。本院受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世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2020年4月8日依法作出(2019)陕0902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并处罚金3000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世重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902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对王世重本次执行的罚金3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卓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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