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绍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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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810号案件名称
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绍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绍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810号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9844669W,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湾连园38号。法定代表人:徐瑞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系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帅,男,1986年10月27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丽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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