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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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259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259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勇,男,197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上列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的(2019)川078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勇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本院刑庭于2021年07月0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30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资金582.30元,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单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582.30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2417.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078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主文关于并处赵勇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赵勇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赵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桂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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