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朝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3民初3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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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3民初3253号案件名称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朝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朝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3民初3253号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2375207J。法定代表人:张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奎,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朝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 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研书 记 员 胡佳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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