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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宜兴埠支行、邢来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7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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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71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宜兴埠支行、邢来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宜兴埠支行;邢来山;天津市福登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7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宜兴埠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新宜白大道与三千路交口宜鹏园底商一、二层。负责人:梁伟,行长。被执行人:邢来山,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天津市福登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福登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国际女子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兰春。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宜兴埠支行与被执行人邢来山、天津市福登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辰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来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65的冻结,本院作出(2021)津0113执异6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邢来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5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来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杨 萍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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