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裕伟、姜贵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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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946号案件名称
刘裕伟、姜贵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裕伟;姜贵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刘裕伟,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法定代理人:刘某,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贵金,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裕伟与被执行人姜贵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0)辽0681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万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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