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王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6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693号案件名称
王宁、王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宁;王宁;姜志荣;姜志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姜志荣,男,1976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洛川县。委托代理人:贾雪玲 ,女,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洛川县白高阳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宁,男,1967年4月24出生,汉族,身住洛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志荣与被执行人王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819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同日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王宁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宁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志荣66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宁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王宁无工商注册及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在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王宁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在被执行人王宁所在辖区村委会核查被执行人王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在外打工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4.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宁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王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执行申请人姜志荣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范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文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美兰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复145号 下一篇 刘裕伟、姜贵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