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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东与向南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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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307号
  • 案件名称

    袁小东与向南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袁小东;向南平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307号 原告:袁小东,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向南平,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袁小东与被告向南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袁小东以开庭前被告向南平已经向原告袁小东支付修理费34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东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向南平负担(已向原告支付)。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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