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东与向南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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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307号案件名称
袁小东与向南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袁小东;向南平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307号 原告:袁小东,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向南平,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袁小东与被告向南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袁小东以开庭前被告向南平已经向原告袁小东支付修理费34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东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向南平负担(已向原告支付)。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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