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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连喜与李志祥、朱富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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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077号
  • 案件名称

    黄连喜与李志祥、朱富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黄连喜;李志祥;朱富华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077号原告:黄连喜,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少雄,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志祥,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朱富华,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连喜诉被告李志祥、朱富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连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喜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6元,由黄连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蒋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 雯书 记 员 唐纤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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