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术东一般人格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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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968号案件名称
关术东一般人格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关术东;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望宝川村村民居委会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9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术东,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望宝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望宝川村。法定代表人:关玉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关术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望宝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宝川村委会)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5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术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是对被申请人关于迁坟及补偿、实施方案等事宜的村民会议决定存有异议,系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的一审诉求非实质否决被申请人的内部决定,而是具体受害权利应受到保护措施,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与申请人的具体诉求不属于同一个概念范畴。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只是通知申请人缴纳上诉费,没有履行任何程序,也没有开庭,直接出具裁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造成实体审理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法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望宝川村委会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关术东以望宝川村委会在未通知、未征得其同意、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其亲属的坟墓迁至他处构成侵权为由要求望宝川村委会支付各项费用,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针对望宝川村关于迁坟及补偿、实施方案等事宜的村民会议决定有异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涉及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并裁定驳回申请人关术东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术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符忠良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修娟书 记 员 李 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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